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彩票税收标准十年不变 彩民呼吁降低中奖所得税

时间:2008-4-7 22:46:17 来源:本站原创   字体:【 】    进入论坛

        我国于1998年4月1日起执行规定:彩民中奖,必须纳税。在1998年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“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”中规定: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,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;超过1万元的按20% 的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
  十年前的税收规定,是否依然适用于十年后的社会发展水平?

  《彩票管理条例(征询意见)》稿的出台,业内专业人士及普通彩民都给予极高的关注,我们星彩网论坛上也有一些观点特别有针对性,值得我们相关部门反思。

  其中有一点便是,针对十年前的税收规定已经不能适用于十年后的社会发展水平,应该提高中奖纳税起征点或调低税率,以降低中奖所得税。

  货币价值改变 税收标准应与社会发展同步

  彩民『纵横四海』设问,10年前的“一万元”和10年后的“一万元”是否还能等同?答案显而易见。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货币价值已经发生巨大变化,这一点“地球人都知道”。

  “个税起征点已经从800调高到了2000,中奖纳税起征点(1万元)为什么几十年都不变?”

  彩民对税收的调整意见是:抬高中奖税收起征点,从1万调高至十万,或降低税率,从20%调至10%。

  税收标准存在漏洞 少中1块钱多赚两千元

  原征税通知规定“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,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;超过1万元的按20% 的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”。

  有彩民摆了个事实:中奖1万元需缴20%个税,实际中奖得8000元;但是中奖9999元则获得全额奖金不缴分文。讲的道理是:少中1块钱相当于多赚2000元,漏洞显而易见。

  彩民对该漏洞的整改意见:中奖的双重税收标准不合理,抽税后应保底为一万,具体方法:可以将中奖金额划分不同的级别,按级别设置不同税率,中奖额越高对应的税率越高,方法与个人收入所得税相似。否则中一万者还不如中八千的多,显失公平。

  税收标准应与时俱进

  我本人认为,中奖税收标准十年不变的确是有不合理的地方。近年来国家一直在强调“要与时俱进”。经过十年的社会发展,彩票税收也的确应做到与时俱进。某些滞后的规定,很可能会打击彩民的参与性。

  当然,这个问题较为简单,但彩民真正愿意参与法律的建设中来,而相关部门也愿意听取社会的广泛意见,是我们国家民主意识的进步,也是我们“十七大”倡导的“和谐社会”的良好体现。

  在星彩网讨论专区里,已经有位网友提出:“带智力因素的彩票对应的税收,如‘足彩’,税名不能称之为‘个人偶然所得税’,这是对个人智力付出的歧视!”

  对于这一点我表示完全认同,按我总结中奖的经验,可以毫不夸张地说,真正的彩票爱好者,尤其是足彩爱好者,的确是在进行智力游戏,中奖,需要相当多的技巧,并非“偶然”可以“得”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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